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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6日15时许,张家口赤城交警大队民警对一辆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例行检查,经初步检测,呼气检测棒呈红色报警状态,驾驶人魏某疑似饮酒,民警立即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。
魏某称中午只喝了一瓶饮料,可经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2mg/100ml,已达到饮酒后驾驶的标准。
民警要求其回交警大队做进一步处理,魏某却拒绝跟随交警回大队处理,偏要等待朋友赶到后帮其挪车、卸货以及处理酒驾事宜,甚至还电话通知朋友闫某必须前来接应。
民警发现驾车赶来的闫某眼圈泛红,浑身酒气,经呼气式酒精检测,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22mg/100ml,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原来当天中午,魏某和闫某还是一起喝的酒,两人明知对方都开了车,不仅没有相互劝阻,还上演了一场现实版“抱薪救火”。除此之外,魏某驾驶的还是营运货车。
根据相关规定,驾驶人魏某饮酒后驾驶营运车,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予以罚款5000元,拘留15日,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;驾驶人闫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,公安交管部门对其予以罚款1000元,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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